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
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
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
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
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
“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
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
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
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
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
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
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
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
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
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
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