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
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
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
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
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
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
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
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
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
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
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
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
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
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
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