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
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
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
“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
“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
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
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
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
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
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
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
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
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
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
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
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
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
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