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出来,以现行“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
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为专为
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
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
“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
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
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
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
了三年,终于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号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
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
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
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了次中西合
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纪录。它告诉
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
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