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的明文。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
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
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
开明进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
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民国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
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
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
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由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国民十一年三月九
号内务部公布的最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
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
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
到了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五号,卫生部对十一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
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就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
之规定行之。”这是很明白的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
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全国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