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便联合在一起,闹,闹,闹。直闹到民国三十二年,在重庆国民参政会上,由老头子参议
员孔庚带头,硬把四十条的“医师法”凑出来为止,才算出了这口气。
“医师法”是怎样凑成的?
我说“医师法”是“凑”成的,绝非夸大其词。凡是有点法制史训练的,便会明白我的
话。
原来“医师法”的降生,其孕育过程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宪
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说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国传统的法系可循,还可以大量这译外国
的条文,再加上衮衮诸公与明法之士皆集中兴趣于此,故成果之丰硕辉煌,自不消说。可是
转过头来看“医师法”,我们就不能不暗叫一声惭愧!追溯“医师法”的背景,我们一点也
没有“传统”可寻。“传统”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究卫生的民族;中华
的“医师”只不过是一群江湖术士;文明古国的医药卫生的法律简直没有,有的也只不过是
“庸医杀人”则“不许行医”或“斩监候”之类,御厨使食物不洁则“杖八十”之类,根本
可说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国成立,算是在内务部里有了卫生司,但是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
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里有分成三科的
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卫化验和马路水沟。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
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
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