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
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
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
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
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
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
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
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
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
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
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
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
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
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
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