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
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
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
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
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
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
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
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
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
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
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
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
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
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
“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