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
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
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
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
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
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
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
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
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
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
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
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
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
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