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玄的上述重农建议,是为了解决官农之间的矛盾提出来的。无论是入晋前主张"重亲民之吏而不数迁"也好,还是入晋初倡言"使冗散之官农"也好,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发展农业生产,使民安而上安,这是前后一致的。他提出的重视县令(长)的选任和散官归农的建议,综合了曹魏时期吏制讨论中关于郡县官吏设置的积极内容,又反映了他自己亲任地方官的切身体会。魏明帝太和初年,何曾上疏认为,郡守"专任千里","不可不得其人","得其人则可安,非其人则为患",要"隐核参访",征还选代。①正始中,夏侯玄则建议"省郡守",使郡吏亲农,"但任刺史","县皆径达"(《三国志》本传)。何曾重郡守,夏侯玄重刺史,或称"良吏",或称"亲民之吏";而傅玄认为"最亲民之吏"是县令(长),凡是无职冗官都应"归农",是从重农安民的角度出发的,而不仅仅是从改善吏制建设上着眼的。他先后① 参阅《晋书·何曾传》记载。
出任温令、弘农太守兼领典农校尉这段经历,对他的思想认识无疑具有深刻影响,这是何曾、夏侯玄空论得失所不及的。泰始五年(269 年)傅玄上疏晋武帝言及农事,更反映出他熟悉民情的特长,后面我们还要单独讨论,此处不烦。
(三)以法宽民
《安民》篇又曰:附法以宽民者赏,克法以要名者诛。宽民者赏,则法不亏于下;克法者诛,而名不乱于上,则民必安矣。
??以法宽民者不赏,克民为能者必进,下力尽矣而用之不已,若是者民危。傅玄这番议论是针对曹魏一朝刑法弊端而言的。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明帝继位之初,下诏命陈群、刘劭等人改定刑制,颁布新律。魏法是由汉代律令增删而成,"烦杂""苛秽",不但轻重失宜,而且执法"轻在者相继"。当时,卫指出:"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后来,蒋济《万机论·刑论》分析道,由于"狡黠之民""崇饰""告白","求媚之臣"知情而行刑,"遂使无罪并门族矣",因成"狡猾之狱";杜恕《体论·法》分析说,"今之听狱,求所以杀之也","未讯罪人,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下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驱世而陷此","名利随而与之",狱吏不求其实,反而饰其实。蒋济、杜恕分析的情形,正是曹魏时期法制"苛秽"的状况。
傅玄的这番议论也是为司马氏酝酿中的改定法律提供参考的。魏末司马昭执政后期,贾充等人受命改律,泰始三年(267 年)方成,四年(268 年)颁布。泰始律令以"益时"、"从人心"为准的,减、除、省、去魏律条例,也有革弊宽民的成分。
傅玄主张以法宽民求安民,这在《治体》、《法刑》、《问刑》诸篇里,也有相近的表述。但《安民》篇的主旨在于,以赏罚手段纠正执法官吏在法的时弊。治狱之吏"要(邀)名""克民",苛法为能,这不利于安民而治,需要整治。这是司马氏执政时期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
(四)量时省吏
《安民》篇又曰:量时而置官,则吏省而民供。吏省则精,精则当才而不遗力;民则供顺,供顺则思义而不背上。上爱其民,下乐其上,则民必安矣。
??吏多而民不能供,上下不相乐,若是者民危。
这是关于精简官吏以减轻人民沉重负担的一项对策。前面说过,晋初,傅玄主张将冗散无职的官吏下放到农业生产的行列里,"亲耕""务农"。
这是分流冗官的建议,是对官吏队伍急剧膨胀后奉禄无法保证的应急权宜之计,并不是从根本上省吏的方针。因为省吏(官员)首先要省官(职位)。有晋开国立制,不可能一下子省官,因而省吏归农只能从解决供养问题着眼,并非长久之计,而且事实上行不通,并未予以贯彻执行。冗官之累始终是西晋王朝不能克服的难题。
但是,入晋之前司马氏执政时期,省吏却是值得考虑并不难兑现的。首先,曹魏时期有过省吏的举措。《晋书·荀勋传》披露,"魏太和中,遣王入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其中正始中合并郡县一事,在《三国志·夏侯玄传》中有较详记载。夏侯玄当时认为,州、郡、县三级,可以省郡官除郡吏,"便民省费"。此议虽为司马懿否决,但从后来荀勖所言来看,正始中作为改制活动的一项内容,曾经一度实行过。曹爽集团被诛后,于嘉平五年(253 年)"俄或还复"(《三国志·齐王芳纪》),郡级设置又行恢复。其次,曹魏帝国一套班底,司马氏权臣另设一套班底,从中央到地方,官员人数的相应增加,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比如,宰相事权就有三公与尚书的重复,地方事务既有地方官所司,又有屯田官、校事官①的参与干涉。因此,"吏多而民不能供",在曹魏后期司马氏掌权以后,变得日益突出,省吏以安民,确为当务之急。
(五)乡闾教化
《安民》篇又曰:笃乡闾之教,则民存知相恤,而亡知相救。存相恤而亡相救,则邻居相恃、怀土而无迁志。邻居相恃、怀土无迁志,则民必安矣。
??乡闾无教,存不相恤,而亡不相救,若是者民危。
傅玄此议,与《贵教》篇所言"修礼让"、《通志》篇所言。"和众定民"的意思是相通的。重视教化,培养百姓之间互相关心的社会风气,这是安民怀土、各守其业的重要保证。但是,问题是乡阎宗族亲人"怀土无迁志"在当时仅凭笃行教化,已经不起作用了。因为曹魏时期规定屯田户是不服兵役的,繁重的徭役就落在了乡闾百姓身上。这样,士民播迁,离开本土,去充当政府的屯田客或私家大地主的佃客,以求兔役,就势所难免。司马氏执政以后,屯田户也被召募当兵,只有赏赐私家的田客可以获得兔除徭役的待遇。①所以,魏晋之际,很难形成一种稳定的乡闾结构,汉末以来"人无定处"(《晋书·李重传》)的状况始终存在。土断一直不能进行,选举不由乡论而行九品中正之制,就是由于士民真实乡里与实际居处所在之间极其混乱造成的。这一问题到入晋以后也无法清理。傅玄看到魏末民不乐土、居不相恃的情形,以为可通过笃教来稳定民心,实现安定团结的目标,这只是空想而已。
(六)量民役赋
《安民》篇又曰:度时宜而立制,量民力以役赋。役赋有常,上无横求,则事事有储而并兼之隙塞。事有储,并兼之隙塞,则民必安矣。
① 校事官是中央派往各地的监督官吏。《三国志·程晓传》记载,嘉平中 "校事放横",程晓曾上疏言其弊。校事官估计是嘉平初始设的,大概于魏末与屯 田官同时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