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傅玄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呢?首先,以史为鉴,宽简者昌,苛峻者亡。在《傅子》里,傅玄多次举到秦朝暴政速亡的例子,说明法家"严刑"。"亲法"的历史教训是应该为后世引为鉴戒的。荀子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宣扬法家路线的,李斯还有辅佐秦政的经历。傅玄批评李斯"深刑峻法,随其指而妄杀人","秦不二世而灭,李斯无遗类,以不道遇人,人亦以下道报之"(《问刑》);提醒后世统治者:"撞亡秦之钟,作郑卫之乐,欲以兴治,岂不难哉!"(《意杯》卷五)傅玄对汉王朝的统治是十分肯定的。他讲,"汉所以历年四百","斯乃宽简之风"(《通志》)所致。西汉宣帝、东汉明帝,前后也有过"仗法任刑"、"未弘道治"(《古今画赞·汉明帝》)之失,但没有妨碍正道,"失而能改,则所失少矣"(《通志》)。至于汉末曹魏时期的政治,傅玄人晋后批评了"魏武好法术"、"魏文慕通达"造成"纲维不摄"的弊端,并且认为这一"亡秦之病"沿至晋初仍有相当影响,亟需明"大教"、隆"教化"。这一认识应该说也是他入晋前著论《傅子·内篇》的指导思想。
其次,礼治离不开法治。《法刑》篇曰: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书禁令日法,诛杀威罚日刑。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故先礼而后刑也。乱世之民从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而后礼也。??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矣。是故圣帝明王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若乃暴君昏主,刑残法酷,作五虐之刑,设炮烙之辟,而天下之民无所措其手足矣。故圣人伤之,乃建三典,殊其轻重,以定厥中;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哀矜之心至也;八辟议其故而宥之,仁爱之情笃也。
接下来,傅玄又从"柔愿之主"轻刑、"刚猛之主"酷刑这两种极端,生发出如下议论:未儒见峻法之生叛,则去法而纯仁;偏法见弱法之失政,则去仁而法刑。此法所以世轻世重而恒失其中也。
就是说,法不可去,亦不能"偏法";仁不可去,亦不能"纯仁"。既要"持法有恒"(《三国志·傅皈传》裴注引《傅子》),又要"两尽其用","以定厥中"。"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这是一条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德化"之治。如果把礼法、赏刑的手段仅仅看作去取得失的选择,那是无益于治道的。
最后,从现实出发,应该坚持"先礼后刑"的方针。上述《法刑》篇所论,所谓"先礼后刑"、"先刑后礼"的选择,应考虑到治世与乱世的区别,也要看到"圣帝明王"与"暴君昏主"所起的作用,不能就事论事,唯以法刑轻重作文章。从总的原则来讲,傅玄认为"先礼后刑"是可取的。他说:天地成岁也,先春而后秋;人君之治也,先礼而后刑。(《意林》卷五)这段话其实在建安末年丁仪的《刑礼论》里就有过表述。当时天下已定,曹魏禅代在即,所以丁仪是主张用礼治代替法治的。傅玄之所以要重复当年丁仪的议论,是因为曹魏后期司马氏也同样需要有这样的认识,禅代魏室不应该抛开礼治不顾。
另外《法刑》篇举先王之例,特别提到"罪连三族,戮及善民",而有"无辜而死者过半"的情形,这是值得注意的,与现实不无关系。正始之后,司马氏执政,"罪连三族"愈演愈烈,激起了士人的反感,导致了方镇的反叛,甚至株连到忠于司马氏的臣僚。①这种残暴行径对司马氏政权很不利。傅玄对此当然不便明言,但借古讽今,这是《傅子·内篇》里常用的手法,其意在于提醒司马氏,既然以名教治天下,就应该"先礼后刑",以德化民,争取民心。
(三)善赏罚与慎赏罚
人君治国,赏罚是交替使用的两种手段。"赏以劝善,罚以惩恶","明赏必罚"乃"政之柄"(荀悦《申鉴·政体》语)。汉未魏初的政论家对赏罚之道,都主张必行,但怎么执行,意见却不完全一致。崔寔以"重赏深罚"为是,荀悦侧重于"不妄",徐斡主张"不失其节";正始中讨论赏罚的轻重之别、公私之分,或强调"以情",或倡言"用智",或并举以"慎详",甚或推崇"自然",不一而足,莫衷一是。
《傅子·治体》篇专论赏罚。文曰:治国有二柄:一日赏,二日罚。赏者,政之大德也;罚者,政之大威也。人所以畏天地者,以其能生而杀之也。为治,审持二柄,能使生杀不妄,则其威德与天地并矣。??善赏者,赏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劝;善罚者,罚一恶而天下之恶皆惧者何?赏公而罚不贰也。有善,虽疏贱,必赏;有恶,虽贵近,必诛:可不谓公而不贰乎!若赏一无功,则天下饰诈矣;罚一无罪,则天下怀疑矣。是以明德慎赏,而不肯轻之;明德慎罚,而不肯忽之。夫威德者,相须而济者也。故独任威刑而无德惠,则民不乐生;独任德惠而无威刑,则民不畏死。民不乐生,不可得而教也;民不畏死,不可得而制也。有国立政,能使其民可教、可制者,其唯威、德足以相济者乎!
①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司马师执政时,"追刑已出之女",与司马师通姻的荀氏之女适于他族者,亦不得免。何曾出面力争,才权为修改。
"不妄"正是荀悦的主张。怎么才能做到"不妄"呢?荀悦认为,君主"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治矣"(《申鉴·政体》),即劝善惩恶、明赏必罚的"统法"之政就可做到。傅玄则进一步指出,既要"公而不贰",又要有善赏罚与慎赏罚两相结合的灵活举措。赏罚的目的,是要使"威德与天地并","使其民可教、可制",所以不能轻忽。善赏罚可体现威德的客观公正性,慎赏罚则可反映君主立威树德的主观严肃性。二者需要兼顾。也就是说,如果只讲公私之分,强调的是善赏罚,忽略的是慎赏罚;反之,只讲轻重之别,又容易出现片面谈论慎常赏的倾向,而忽略了善赏罚。"审持二柄",不单纯是赏罚本身的问题,重要的是政之威德与民之好恶"相须而济",达到"为治"的目的。这才是人主应该着重考虑的大问题。
赏罚问题是体现礼刑之制的,二者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礼刑论先后,这与为政执行什么路线、方针有关,因为有儒家"先礼后刑"与法家"先刑后礼"的区别。赏罚要"不妄",则是在儒家礼治路线的前提下,讨论它的方式、方法如何运用的问题。所以,赏罚是"为治""立政"的,是为政体服务的。汉魏政论家讨论这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将礼法之政与赏罚之治混为一体,纠缠不清。例如徐斡《政论·赏罚》、杜恕《体论·法》都是这样,或将赏罚当作"政之大纲",或论法却以赏罚为主。荀悦、傅玄先后立论,都把赏罚放在为政治国之柄的地位上,这是对的。傅玄更细密地涉及到善赏罚与慎赏罚的主客观领域,讨论就深入了一步。
除了礼刑、赏罚的关系之外,汉魏政论家还特别对肉刑问题争论不休。
这就是下面我们要另外介绍的内容。
(四)关于肉刑问题
所谓肉刑,是指黥(刺面)、劓(割鼻)、剕(砍脚)、宫(阉割)、杀(杀头)这五种酷刑。据说这是上古惩罚罪犯时量刑而用之制。后来,人们理解肉刑,多指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割势这些内容,"杀"不包括在里边。
荀子最先主张恢复施用肉刑。他驳斥了"治古无肉刑"之议,认为不用肉刑,无异于"惠暴而宽贼";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荀子·正论》),乃天经地义之理。东汉班固在《汉书·刑法志》里,引述《荀子》中的一大段言论,极为赞成恢复肉刑,①认为"大辟"之外,"募行肉刑",则"刑可畏而禁易避"。但是,班固之前,西汉文帝时,肉刑已废除,代之以答刑。此后,刑律虽增改,笞刑而外,或赎金,或增役,但仍然不能解决死刑(杀)与生刑(笞、赎、役等)之间的差距问题,缺乏一种中间刑,于是人们又想到了肉刑。汉末天下大乱时,一些政论家重新倡议使用肉刑,引起了持续的争议。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最先提出恢复肉刑的是崔宴、郑玄、陈纪等人。①接着,曹操执政期间,议过两次:前一次荀或赞成,孔融等反对;后一次陈群、钟繇赞成②,王修等人反对。魏文帝受禅以后,魏明帝太和初,亦① 《全三国文》卷二○,曹羲《肉刑论》曰:"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其所驰骋,极于此矣。"① 仲长统、荀悦也是主张恢复肉刑者,《昌言》、《申鉴》里均有这方面的文字论述。② 傅玄之父傅斡也是赞成者,其《肉刑议》文今存。
曾分别议过肉刑,钟繇赞成,王朗等人反对。正始后期,又议肉刑可行与否,李胜、曹彦著文赞成,夏侯玄、曹羲、丁谧等人著文反对,论辩往返,十分热烈。③总之,汉末以来,围绕着肉刑可行与否的问题,议来议去,一直不能决定。甚至延及两晋,肉刑也还继续在讨论,始终没有实行。
关于肉刑之议,大体而言,赞成的理由有二:第一,死刑与生刑之间,应该有肉刑作为轻重之阶,这样既可使不当死而死者免死,又可使惩罚太轻而恶不止者惜身,产生惩恶止罪的作用;第二,肉刑不影响人口繁育,这在汉末以来天下调残的情况下,是很有力的一条理由。而反对的理由也有二:其一,肉刑不仁,它造成人体残缺,有违于名教,不厌于众心;其二,肉刑禁之已久,一时革旧,还不如以加重生刑的程度,或者增加律令的规定,甚至于脆以杀代刑更好一点。
曹魏时期,刑法的轻重失当问题始终解决不好。虽然魏明帝太和初改定了旧律,颁布了新律,但新律规定中增入了罚金、赎抵罪等名目,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明帝宠信左右,纵容身边小人,法律在贯彻中又出现了偏袒亲贵的倾向。傅玄评议道:"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是纵封豕于坟内,放长蛇于左右也。"(《御览》卷六五二)又曰:"入粟补吏,是卖官也;入金赎罪,是纵恶也。"(《意林》卷五)卖官是汉末发生的事,赎罪是魏明帝时新出的花样。宽容亲贵与入金赎罪是养奸纵恶的表现。正始时期依然如此。这样,肉刑之议再一次发生了。夏侯玄提出"杀人可也",肉刑是断不可用的。理由是:"下愚不移",故应杀;肉刑不利于"反善"、"改悔",故无取。①他的这番议论在当时很有影响,直到东晋时,还有人推崇夏侯玄。傅玄有关肉刑的言论,主要是针对正始后期夏侯玄等所发宁杀勿刑之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