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管理妓女办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济“私”掩护黑暗现象的护符!
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
客”。可是台湾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一九六四年三月到十二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
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娼!
又如台中清乐园妓女户的一个妓女,被押进来的时候,押款是一万二千元,约定要接客
四千两百次才能“抵押完毕”。这种残忍、这种丑恶,执行的地点,不在别处,又是在“合
法的”公娼!
公娼制度在管理办法公布九年的今天,已“沦落,,至此,真可说意想不到。这时候,
我们再回看当时执政者“用承认公娼做手段,以达到废娼为目的”的设计,我们不得不说是
完完全全失败了、上当了。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废娼理想,已经“失身”于《台湾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