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
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
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
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
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
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
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
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
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
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
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
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
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
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
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
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
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