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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傅玄批评墨于道:"墨子兼爱是废亲也,短丧是忘忧也。"(《意林》卷五)这话与他的孝道观点不矛盾,遵的是古训,却不能完全解释他对晋武帝除服的看法。据《晋书·礼志中》记载,司马昭死后,晋武帝"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实际上,晋武帝行的是"短① 唐长孺《魏晋南朝的君父先后论》,中华书局1983 年版《魏晋南北朝史 论拾遗》。他指出,河内儒学大族司马氏夺取曹魏政权,与儒家传统道德所倡的 "忠"不相符,又要扫除忠于魏室的人,只有提倡孝道,作为安身立命的指导。
  ① 详参《晋书·羊祜传》记载。
  丧"旧制,皇太后死后同样也是"短丧",尽管《晋书》竭力为晋武帝开脱,但不能改变是他带头言行不一的事实。《晋书·羊枯传》记载了羊枯与傅玄之间就此事发表的议论:初,文帝崩,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而汉文除之,毁礼伤义,常以叹息。今主上天纵至孝,有曾、闵之性,虽夺其服,实行丧礼。丧礼实行,除服何为邪!若因此革汉魏之薄,而兴先王之法,以敦风俗,垂美百代,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未世浅薄,不能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难行也。"祜曰:"不能使天下如礼,且使主上遂服,不犹善乎!"玄曰:"主上不除而天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祜乃止。羊祜弄不明白司马氏以孝治天下,为什么武帝不恢复古礼而仍行短丧之制,不遵守丧服之制却装出行礼的姿态。傅玄既然能理直气壮地批评"短丧是忘忧也",就应该对晋武帝的自欺欺人也有一番疵议才是,或者他有与羊祜相同的认识也近乎合理,然而他曲成其议,还堵了羊祜的嘴。①当然,为尊者讳,这是一理,傅玄难违;但关键是,傅玄有意为司马氏政权掩饰,所谓"孝道",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作出相宜的解释。
  总之,傅玄崇"仁"重"孝",内"孝"外"仁";"仁"不"兼爱",但要"兴利";"孝"可"短丧",以"事亲"为重,代替忠节。这种顾此失彼、不无破绽的论述,意在为司马氏的禅代制造理论根据。请看他说的这段话:《论语》,圣人之至教,王者之大化。《乡党》则有朝廷之仪、聘享之礼,《尧日》则有禅代之意。
  (《意林》卷五)
  《论语·尧曰》开篇就讲:尧让位于舜,舜又让位于禹;尧说的"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这段话,在汉魏禅代、魏晋禅代的策文里都照抄而用,以为遵从天命之意。傅玄特举《论语》中的《乡党》、《尧曰》两篇,只能说他在为司马氏寻找舜、禹禅代的典仪根据,而不是泛泛而论。
  另外,《傅子》中除了崇礼重孝方面的论述外,也还涉及到礼制中的其他内容。例如:嫂叔之服(见《通典》卷九二),继母之服(见《通典》卷九四),继父之服(见《意林》卷五),以及曹魏时饰服、冠冕、车乘等规定或变化等等。这些内容没有特别值得注意之处,无需一一引论。

 
三、因物制宜以治天下
  在傅玄看来,人君内修其德,正心息欲,去私立公,行公道立公制,对于"正天下"的作用,不能低估;外崇礼让,使百姓有利可图,兔于饥馁,诚信事上,孝敬事亲,对于"兴天下"的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正天下"、"兴天下",最终是为了治天下,治天下还要有法的约束,法的作用不能忽视,法的手段必须相辅而行。推行仁政,离不开法治。强调法的重要性,这是傅玄关于"南面术"的核心思想。《傅子》里有一段无篇名的文字是这样说的:① 羊祜是位"謇謇正直"(《晋书》本传语)的儒者,他不理解晋武帝为什么要这样行李。博玄称颂荀、何,为晋武帝辩护,这是在入晋前后的事,立论不再以"匡正"为意,与《傅子》所言的出发点并不完全一致。
  治人之谓治,正己之谓正。人不能自治,故设法以一之。身不正,虽有明法,即民或不从,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则明法者,所以齐众也;正己者,所以率人也。夫法设而民从之者,得所欲也。法独设而无主即不行,有主而不一则势分:一则顺,分则争,此自然之理也。先"正"后"治",人君"率人",设法"齐众",是为了求其"一"而不分。这也就是荀子所谓的"以一行万"的"王者之法"。傅玄虽不像荀子那样认为人性皆恶,但他承认"人有尚德好善之性,而又贪荣而好利"(《戒言》),"善恶相蒙,故齐之以刑"(《北堂书钞》卷四三),恶的一面也还是不能视而不见,所以必须要"设法以一之",以正不法。
  下面,我们分项讨论傅玄的法治观点。
  (一)"天地之道"与"圣人之治"
  按照汉代人遵奉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观念,天时与人道是一种对应关系,只能顺之,不可逆之。《傅子·假言》篇曰:天地至神,不能同道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而治百姓。故以异致同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者,圣人之治也。既得其道,虽有诡常之变、相害之物,不伤乎治体矣。
  天地生万物,"以异致同";圣人治百姓,"因物制宜"。天地有春秋之序,圣人有仁威之用;仁威迭用,如同春秋代序。故傅玄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杀,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今。若宽令发而人不乐,无以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无以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太平御览》卷一二)
  上德之人,其济万物也,犹天地之有春秋,时至自生,非德之力。(《太平御览》卷八)"因物制宜"是治体,所以既"非德之力",也非威之功,必须"两尽其用"。傅玄还以水火为例,说明这个问题:永火之性相灭也。善用之者,陈釜鼎乎其间,爨之煮之,而能两尽其用不相害也。五味以调,百品以成。天下之物为水火者多矣,若施釜鼎乎其间,则何忧乎相害,何患乎不尽其用也!(《假言》)"仁令"与"威令",如同水火,"两尽其用"就得"陈釜鼎乎其间"。"陈釜鼎"就是"制宜"之举,人君掌握运用之妙,在于因时因物。这就是傅玄所谓的"圣人之治"。他在《释法》篇里,说得更明白:释法任情,奸佞在下,多疑少决,譬执腐索以御奔马;专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达道,政乃升平。浩浩大海,百川归之;洋洋圣化,九服仰之。春风畅物,秋霜肃杀。同则相济,异若胡越。"升平"之政有待"通儒达道",儒法沟通,恰当地援法入儒。"释法任情"与"专任刑名"都是不可取的。这篇文字很可能是入晋以后写的。因为入晋以后司马氏政权"释法任情",包容士族,政局一直是混乱的。所以傅玄提出要以法"通儒",达到"洋洋圣化"的治政目标,这仍然是一种"因物制宜"的主张。大体而言,入晋前傅玄是不赞成"专任刑名"的,今存《傅子》文及入晋初写给晋武帝的疏文,反映了他的这种思想倾向;入晋以后傅玄则对"释法任情"持批评态度,《释法》篇主要是就此立论的。援法入儒,这是荀子对礼制思想的突出贡献,被他推崇为"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荀子·议兵》)。傅玄向往的"圣人之治",是取法于荀儒的。他对任刑和释法这两种倾向都不满意,所以有"通儒达道"的议论。
  (二)"先礼后刑"与"先刑后礼"
  在治世理论上,儒、法两家的影响最大。儒家讲仁政,重礼治,不排除"齐之以刑"的作用,主张"先礼后刑";法家讲权术,重法治,不否认"德"亦为"二柄"之一,主张"先刑后礼"。汉未曹操执政重法治,天下贵刑名之术,儒家的礼治当然不可能受到重视,但是礼治还得要,不能全然不顾。于是,汉末以至曹魏时期的政论家就对礼与刑的轻重、先后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论。仲长统主张以刑助德,因时制宜,所谓"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昌言》)。荀悦强调"慎刑",以"达道于天下"(《申鉴》)。他二人都承认刑的作用,但意见也并不完全一致,"助德"与"慎刑"之间就有轻重之别。建安末年,丁仪著文《刑礼论》(《全后汉文》卷九四),明确主张"先礼后刑";刘廖就不赞成,"与丁仪共论刑礼",其文曾"传于世"(《三国志》本传语),今可见《答丁仪刑礼书》、《难丁仪》二题下只言片语的佚文(《全三国文》卷三四),难知其详,只能从史传记载和文章题目窥测,二人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刘廖大概是要讲"先刑后礼"的。到了曹魏建基至正始前后,蒋济《万机论》批评"任刑"、"好刑"之失,桓范《世要论》认为刑德"不能偏用",杜恕《体论》主张为法"参以人情",袁准《正论》提出仁、法要"两通而无偏重"。这些议论虽不完全拍合,但共同的地方在于强调礼治的重要性。而这一时期,据杜恕所言,"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求公私之分,而辩轻重之文"(《体论·法》),法家、道家的主张更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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