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穆雷说,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要作一个假设,我也只能作这样的假设。为了在一 切地方保持人口的适当平衡,上帝已将各种事物作了这样明智的安排,以致每一个国家 的生命力应该同该国妇女的生育力成反比,难道情况不是这样吗?实际上,经验已证明 我的假设是正确的。莱辛是阿尔卑斯山上的一个村庄,有400人,每年只有8个多一点孩 子出生。派德沃差不多有同样多的居民,每年出生11个孩子,而里昂努瓦则每年有16个 孩子出生。但是,倘若在20岁时,上述8个、11个和16个孩子数减少到同一个数目这种情 况发生的话,就会出现在一个地方生命力下降而在另一个地方妇女的生育力下降。因而, 最有利于健康的国家由于生育力不旺,其人口不会太多,而不利于健康的国家由于妇女 的生育力特别旺盛,其人口将继续增长。"
这些事实和所观察到的情况充满极其重要的教益,并且引人注目地证明了人口原理。 可以认为,如此明白无误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人口出生率的三个等级,体现着发生在不 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实际问题是,当这种变化普遍发生而没有出现 人口增长率的相应的差别时(这种情况几乎普遍存在),我们是按照M.穆雷的意思假定, 上天保佑使有利于健康的国家的妇女少生孩子,在那些国家,卫生习惯的养成已使瘟疫 和致命的流行病绝迹,还是凭经验假定,有利于健康的、发达的国家里较小的死亡人数 被更普遍存在的对结婚和对人口的谨慎抑制所抵消。
借助瑞士可以特别清楚他说明这个问题,因为该国有些区的人口已处于静止状态。 人们认为阿尔卑斯山上的人口数量已经减少。这可能属于误传,但是那里的人口数量处 于静止状态或接近静止状态不是不可能的。那里耕地面积很少,都是高山牧场,难以养 活日益增加的人口。当那里充斥牲口时,就一筹莫展了。如果既没有往国外移民来处理 多余的人口,也没有制造品可用以购买更多的食物,那么,死亡人数必然会与出生人数 相等。
前面提到过的阿尔卑斯山的莱辛教区就是一个例子。那里在一段长达30年的时期里, 死亡率和出生率几乎精确地彼此保持平衡。结果是,如果对人口增长的积极抑制非常小, 预防性的抑制就必定非常大。按照M.穆雷的说法,莱辛教区人口的生存概率高达61岁。 但是,显而易见,要是没有对结婚的相应的谨慎抑制,在该教区有关生活资料的实际情 况下,要想达到这样高的健康程度是不可能的。因此,该教区的出生人数与总人口之比 只有1:49,而16岁以下的人口数只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由地理位置和所从事的工作造成的人们身体的极端健康, 会更多地造成对人口的谨慎抑制,而不是谨慎抑制使人民的身体极端健康。然而,可以 非常肯定他说,人们身体的健康和谨慎抑制必然经常起作用且互相影响,而且当环境不 能提供充足的生活资料来养活增多的人口和人口没有因向国外移民而减少时,如果不是 普追存在谨慎抑制,那么不管自然环境多么有利于健康,也不会防止人口的大量死亡。 可是,要造成这样高的死亡率,贫困和苦难程度就必须大大高于那些不那么有利于健康 的地区。由此,我们立即会明白,为什么在全是高山牧场的国家里,如果无法通过向国 外移民减少人口,谨慎抑制的必要性会更加强烈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因而这种抑制会在 更大的程度上普遍存在。
就一般国家来说,在自然环境的卫生方面,即从最湿软而尚能居住的沼泽地到最纯 净的、有益于健康的空气,必然存在差别。由人于们的职业的性质、爱干净的习惯和对 防止流行病蔓延的关心的程度不同,这些差别会进一步扩大。如果任何国家在获取生活 资料方面没有困难,卫生条件的差别就会对人口增长产生重大影响。鉴于许多国家的自 然环境卫生状况比美国好,这些国家的人口增长应该更快。但是,几乎毫无例外,因为 人口的实际增长是由获得生活资料的相对困难程度决定,而不是由相对的人口自然增长 力决定的。经验告诉我们,除了极端的例子外,环境有利还是有害于健康对人口实际增 长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这些情况非常有力地表明它们本身具有抑制人口增长的性质, 这些抑制使人口保持在与生活资料相适应的水平上,并引起M.穆雷所举的例子中提到的 各国登记表中的那种变化。
人口增长的直接原因是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人口增长率或人口翻一番所需的时 间取决于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的部分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过剩的出生人口由以下三个原因引起,并同它们保持相称的比例:第一,结婚人数 的激增;第二,出生后能活到结婚年龄的人口所占的比例;第三,与平均预期寿命相比, 这些人结婚早到什么程度,或者与一代人由于死亡而消逝相比,这些人的寿命由于结婚 和生育而缩短到什么程度。
要使人口的增长力全部得到发挥,一切情况都必须有利。由于订婚早,结婚后必然 多育。由于结婚的趋向和出生后活到青春期的人口所占的比例大,出生后活到结婚年龄 的人口所占的比例必然很大。由于国家的卫生状况好和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高,结婚的 平均年龄和死亡的平均年龄之间的间隔必定相当长。由于每一个原因都以人们已知的最 大的力量发挥作用,这三个原因合在一起所起的作用或许人们从未见过,即使在美国, 尽管头两个原因非常有力地发挥作用,平均预期寿命和随之而来的结婚年龄和死亡年龄 之间的间隔并不很大。然而,总的说来,由于每个国家都承认的出生人口过剩还远没有 达到人口增长力全部发挥出来的水平,上述几个原因,根据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和人们 的习惯,对几种很不相同的增长率产生影响。
一个最令人感兴趣的、最有用的观点(人们可用以研究各种登记表)是在于登记表 能够证明,在各国和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结婚和对人口增长的谨慎的抑制。这种 观点并不罕见,在近几年中它还由人们强烈地表达出来,尽管人们对以下问题的了解比 过去多,即,对于处在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中的劳动阶级,人们不可能合情合理地期望他 们在达到结婚年龄时对此进行慎重的考虑。但是,这种看法对他们很不公平。这不仅对 于通常的观察来说是明白无误的,凭借这种观察我们定能看到大批人把结婚推迟到他们 的情欲最旺盛的时期过去以后,而且上面这种看法的不公正还从各国的登记表中得到证 实,这些登记表清楚地表明,要么有相当多的达到结婚年龄的人永远不结婚,要么他们 结婚比较晚,而且他们结婚后所生育的子女数比他们要是早结婚要少得多。由于对结婚 的谨慎抑制可能以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表现出来,它可能以不同的结婚率几乎 在同样程度上普遍存在。进一步说,在结婚率相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不同的人口出 生率和增长率。但是,假定大多数国家妇女的自然生育力相同,人口出生率低下这种情 况一般地以差强人意的正确性表明对人口增长的谨慎抑制存在的普遍程度,无论这种抑 制主要是由于晚婚和结婚后不生育,还是由于很大一部分人尚未结婚就死了。
那么,我们必须把各国不同的出生率看作判断对结婚的谨慎抑制所起的不同程度的 作用的最好标准。各国人口出生率变动范围从大约1:36到大约1:19或1:17,各教区或 各地区间的差别程度还要大。
前面已提到的阿尔卑斯山区一个独特的教区里的人口出生人数与总人口之比仅为1: 49。不久前按照英格兰和威尔士教区记录簿所制作的统计表表明,蒙默思郡的出生率只 有1:47,而布雷肯郡则为l:53。尽管充分估计到漏报的情况,这些出生率仍表明对结 婚的谨慎抑制在很大程度上普遍存在。
倘若在某一国家,所有的人都在20或21岁结婚,那么人口的出生率很可能会超过1: 19;而且在该国资源无法维持人口加速增长的情况下,要比在生活资料极大地丰富且劳 动需求象美国那样巨大的情况下,上述结论会更加确定无疑。按照后一个假设,假定人 口出生率为1:19,平均预期寿命与英格兰相同,则其结果是引起人口非常迅速的增长, 人口翻一番所需的时间不是46年或48年,而是比美国人口翻一番所需的时间要短。另一 方面,要是该国的资源不能养活比1821年人口普查前10年中发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 口增长快得多的人口的话,其后果就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大大下降。要是出生率是1:1 9,而不是1:30,要是每年的死亡率增加到大约1:26.5,当时的人口的增长率就会同 现在一样高。那样,平均预期寿命就会相应地从41岁、或者更可能地从45岁以上下降到 不到26岁。由于不存在对结婚和人口增长的谨慎抑制,这种后果必定会产生。毫无疑问, 在世界各地发生的相当一部分人口的夭亡都是它造成的。当将自然法则应用于作为有理 性的人的人类时,这些法则并不显示出要将青春期年龄以下的一半人口毁灭掉的倾向。 这种情况只是在非常特别的情况下,或者只是当人们对这些自然法则经常向人类发出的 警告充耳不闻时才会产生。
有人说,人口增长速度如此之快,以致其数量会在25年内翻一番,而且只要有足够 的空间,人类会在相当短的时间里使地球上一切可居住的地方都布满人,人类所具有的 这种倾向不可能成为自然法则,因为实际存在的非常不同的人口增长率必定包含着与事 实和现象很难调和的过高的死亡率和生命的毁灭。但是,人口按几何级数增长的规律的 独特的长处是,尽管其增长的力量在没有受到抑制的情况下是绝对无限的,然而,如果 这种增长未能达到,那也许是受到了一种比较有节制的力量的抑制。当然,以下这种情 况决不会发生,即:按几何级数不停地生产出来的大量增加的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先 是存活下来,然后被毁灭掉。使食物成为人类和动植物所必不可少的东西的这个自然法 则,防止养活不了的过剩人口继续存在,因此,自然法则或者阻止这种过剩人口的产生, 或者以使粗心大意的观察家都几乎难以觉察的方式将这些多余人口消灭在萌芽状态。人 们看到,在人口的实际增长比其它许多国家要慢的一些欧洲国家,如瑞士和挪威,死亡 率相当低。因此,对人口的自然增长施加更大的抑制的必要性就会使死亡率不再提高。 而且,很明显,甚至死亡率达到足以消灭每年自然出生的过剩人口(虽然所有已婚的年 轻人和全体人口都能得到供养)的程度--这种状况可能存在并且常常在特殊情况下存在, 也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大约在上一世纪中叶,斯德哥尔摩和伦敦的死亡率是1:1 9或1:20。死亡率达到这种程度,或许会使出生人数同死亡人数保持平衡,即使所有的 人都在20岁结婚。然而,却仍然有许多人经过选择而迁往斯德哥尔摩和伦敦,大多数人 或许没有意识到,他们这样做会使他们自己和子女的寿命缩短,而其他的人则认为,这 些差别不值得重视,或者至少这些差别会被社会的各种优点和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所抵 消。所以,在各国初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实际死亡状况中,没有任何东西同我前面提到的 那样大的人口自然增长趋势的假设有一点矛盾。
人们还注意到,既然实际上人口连续按任何一种几何级数增长的情况极为罕见,并 且只有在25年内人口翻一番这样仅有的实例,因此,把研究重点放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产 生过自然效果的增长趋势上,是毫无用处的,而且是荒唐的。但是,我们实际上也可以 说,我们将不是要估算小麦或绵羊的自然增长率,因为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它们的自然 增长趋势实际上从来没有象人类的自然增长趋势那样长期持续地发展。把在最重要的动 植物中普遍存在的自然增长的规律作为自然科学问题,甚至作为经济问题来认识是难以 理解的,但却是可取的。按照同样的看法,认识人类的自然增长规律必定更今人感兴趣。 可以千真万确他说,我们周围的一切实际现象--各国不同的人口增长率,有的国家增长 十分缓慢或者处于静止状态,而另一些国家的增长十分迅速--必定是大量不正常的现象, 它们同生物界其它一切动植物的类似情形完全相反,要是人类的自然增长趋势至少不象 在条件最有利的情况下发展的那样大,而在其它一切情况下这种自然增长趋势又受土地 状况和其它障碍等各不相同的种种困难的制约。当把这个问题应用于人类时,其在道德 和政治影响方面的重要性马上增长10倍。这些道德和政治影响必定来自对人口增长的那 些抑制。这些抑制以这种那种形式存在并起作用(人类无论作出什么努力都不可能加以 防止)。现在已为人类幸福之友进行最令人感兴趣的探索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
但是,作为这种探索的开端,显然我们必须了解要克服的力量大到什么程度,还要 了解世界各国实际上需要克服的各种抑制的不同性质。为此,第一步就是要努力弄明白 人口的自然规律,或者人口在鲜为人知的各种障碍的作用下的增长率。在随后的探索中, 人口的这种增长趋势肯定不会消失。探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在社会上的道德水平。
如果不加以抑制,人口会增长到有限的土地不能充分供应食物的程度,这种增长趋 势的存在要求我们立即决定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财产法得到确认的社会里,穷人有得 到社会供养的天生的权利。因此,这个问题本身主要地演变成有关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 的各种法律的必要性这样一个问题。通常都把最强者的权利看作是人类以及兽类的自然 法则。然而,这样一来,我们就马上放弃了人类作为理性的人所具有的独特的优越地位, 而将自己归属于原野的野兽一类。可以用同样的语言来说,耕种土地并不是人类的天性。 肯定他说,不能把人类看作只是没有理性的动物。但是,对于可预见到结果的有理性的 人,自然法则命令他们耕种土地,以此作为养活个人和增加日益增长的人口所需的供应 的手段。那些自然法则的命令显然是事先已计划好的,共目的是为促进社会总体利益并 增进人类幸福。正是用同样的方法并为达到同样的目的,自然法则命令人们置办财产, 并命令社会绝对必须具有某种能够保护财产的权力。自然法则用如此强烈的语言对人类 说话,使人们充分感受到讲话的份量,以致对有理性的人来说,似乎可以认为没有任何 东西象同一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最强者的权利那样绝对难以容忍。一切时代的历史都表明, 如果人们认为除了建立起个人专权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结束这种状况,那么人们就会 宁愿屈从于某个人和他的仆从的暴政、压迫和残酷,也不愿受想要将他人劳动果实据为 己有的第一个强者的摆布。当将自然法则必然产生的这种普遍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感情 应用到有理性的人时,其结果就是,无政府主义的几乎确凿无疑的后果就是专制主义。
由是,人们明白无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由成文法创造出来的,然而,这种法律这样早、 这样专横地强加于人类,以致它虽然不能称为自然法,但也必定被人们认为是一切成文 法中最自然和最必需的一部法律。制订这部优越的法律的根本原则显然是促进社会总体 利益,很明显,倘若没有这种法律,人类有可能倒退到与野兽为伍的地步。
由于财产权是由成文法产生的,制订法律的出发点又是为了促进大众的利益和增进 人类幸福,因而该法律可以由制订它的同一当局加以修订,以期更完满地实现既定目的。 确实可以说,征收供政府使用的一切国税和由郡或教区收取的一切地方税,都是对这种 法律进行修订的结果。但是,对财产法没作过修订,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增进人类幸福, 不能因为承认完全供养所有可能出生的人口的权利而予以废弃。因此,我们可以有把握 他说,对这种权利的承认和对财产权的承认是绝对不相容的,是不能并存的。
即使根据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向处于贫困之中的社会贫苦阶级提供帮助,而不 致废弃财产法的大目标,这是根本不同的一个问题。它主要取决于社会劳动阶级的感情 和习惯,并且只能由经验来决定。要是人们普遍认为接受教区的救济是如此丢脸,以致 尽量避免去领取这份救济,并且要是当穷人看到他们不得不求助于救济,因此很少有人 或没有人敢于结婚时,毫无疑问,真正的穷人也许会充分得到救济而不致有经常增加乞 丐比例的危险。那样一来,就能获得巨大好处而不致造成相应的罪恶把所得到的好处抵 消掉。但是,假如依赖救济的大量穷人存在的对领取教会救济丢脸的感觉减少到实际上 根本不顾脸面的程度,以致许多人结婚后几乎肯定会变成乞丐,从而,他们在总人口中 所占的比例在继续增大,那么可以肯定,已经得到的部分好处必定会被社会广大民众生 活条件的普遍恶化和情况将变得更糟所大大抵消。因此,从许多场合发放的不充分的救 济品看以及从发放的方法和起抵消作用的各种原因看,尽管象英国那样的济贫法所起的 作用和承认穷人享有受供养的权利的影响以及完全履行由于承认这种权利而引起的各种 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大不相同,然而,这种情况应该向每一个社会幸福之友提出最严重的 警告,并作出符合正义与人道的努力以便进行补救。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无论采取什么 措施,必须承认,不论为穷人立法成功与否的前景如何,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劳 动阶级具有这样一种自然趋势,即这些阶级的人口趋于不断增长,以致超过对其劳动的 需求,超过充分供养他们所需的手段,并且必须充分意识到,这种增长趋势会给劳动阶 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设置最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