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方旋于二月二十五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
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三月五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
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三月十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
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三月五日复函的托
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三月十日第二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六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
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二十一
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
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
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
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颟顸违法
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
张桂贞代理人 李敖
十三天后(四月八日),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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