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为总是把男人的职业和他们本人混为一谈:把会唱两句歌叫做歌唱家的那种人,当做音乐;把写了那么几笔、出版了几本书叫做作家的那种人,当做文学;把干过革命、到过革命根据地的那种人,当做革命……
这种一厢情愿和联想力过于丰富的毛病,可能来自她外祖母的那个家族。就像她的曾外祖父,把叶家聘礼上的两笔字,与家学渊源等量齐观一样。岂不知大部分情况下,会唱歌和音乐根本不是一回事;同样,会写两笔,甚至出版了很多书的人,和文学也根本不是一回事。
吴为则既热爱革命,又热爱音乐,又热爱文学。综观她这一生所选择的男人,差不多都和这种爱屋及乌的情结有关。《尚书大传,大战篇》有“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于她则是“爱乌者,兼其屋下之人”,或双相通用。她的热爱要是再多,怎么是好?那么她这一生更是非常、非常地热闹而麻烦了。
所幸她热爱绘画的时候,已近日暮途穷。
如果对秀春妈妈那个时代的婚姻作个普查,皆可归结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产物。这种配偶方式,使很多婚姻沦人不幸;一九四九年以后,作为解除不幸婚姻的头号理由,沿用了不短一段时间,使一部分男人得以心安理得地以旧换新,而不像后来那样费尽周折。
以后再有人打算以旧换新,或即便不是以旧换新,而是货真价实的婚姻破裂,就“过了那个村没了那个店”,一律成为《铡美案》那出戏中因中状元被皇帝招了驸马,休了糟糠之妻,又被青天大老爷包龙图铡了脑袋的陈世美。
姑且不论历史真伪,仅就戏论戏而言,距北宋包丞相处铡陈世美,已经八百几十年过去,直至如今,这一罪名仍然顺乎国情,行之有效。
不少男人都有过被打成陈世美的经验,就像后来很多人被打成这个“分子”、那个“分子”一样。
“陈世美”是什么罪行?法律条款上无处可考。就像各种“分子”是什么罪行,他们的刑期靠什么来定……法律条款上也无处可考一样。一九八O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宪法和选举法,没有民法、刑法、诉讼法,人们上哪儿查去?就连明镜高悬的法院办案,也只好参照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司法界人士不是没有尝试过制定法律,健全法制。早在一九六二年,董必武老就负责编制法律,而编制好的法律草案呈审后,却一直未见下文。
国家主席刘少奇一九五六年又说:目前我们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