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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毛维理  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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