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也不要和的,我那时二十六岁,很年轻,也很坚定。我认为,我遭遇的,是“是非”问
题,不是“人情”问题。在“是非”上,我没有错;在“人情”上,为了真理,我六亲尚且
不认,何况非亲非故的胡秋原和非亲非故的萧孟能呢?我又认为:我出道写文章以来,就准
备殉道,我绝对对我写的任何一个字负责任,并愿面对考验与审判、打击与监狱,我是不怕
的。和事者们都是萧家的朋友,他示遗憾:”可,我说不行,我所说的都是实的,也无憾可
遗,不行,不和就是不和:就这样的,官司就打下去了。打到了一九六三年的秋天,法官张
顺吉做了判决:李敖、萧孟能,罚钱;胡秋原)也罚钱。因为张顺吉说,告人诽谤的胡秋原
也诽谤了他告的人。地院判决后,双方都上诉到高院,从此官司就拖了下来,从一九六三年
起,一拖十一年,拖到一九七四年,其间所换法官的人数与出庭的次数,都举不胜举了。到
了一九六四年的时候,我早已因叛乱的案子,被关到警备总部军法处了。国民党的法院配合
警总,居然等警总先关我、审我后,才开了庭,法官是高院刑九庭的汪家声、吴纯、高廷
彬,他们把国民党胡秋原的大量诽谤之言,一律改判无罪,有罪的只剩我和萧孟能了。一九
七四年五月四日,我在景美军法看守所的押房里,收到这一判决,真又好气又好笑。虽然又
好气又好笑,但在我内心深处,我感到一种求仁得仁的满足。十二年来,我为真理而战、为
信仰而战、为抵抗国民党的打击而战,在这漫长的战斗中,虽然有青春的离去、有战友的离
去、有人世的巨变和浮生的苍凉,但我一直坚定,毫不动摇。我觉得我是大丈夫,我为光明
争取言论自由而面对黑暗法律审判,做了一个伟大的榜样。有趣的是,这一场官司引发了我
的“听讼”性格,自此进出法院,前后长达三十六年,至今未已,其中胡秋原终在他案上被
我打败,因为解严后、有些法官终能有点自主了、不看风色了,所以偶有胜面,聊以自嘲。
胡秋原赔了我三十五万元,我分了一半给我的律师郭鑫生,一半自己痛痛快快地花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