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
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
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
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
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
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
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
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
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
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
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
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
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
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
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